用户登录 | 注册

无障碍浏览 适老版

繁体| 英文版 | 日本語

  • 首页
  • 区域概况
  • 政务新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网站导航
  • 索 引 号:11320511MB1B680909/2020-11828
  • 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发文日期: 2020-01-16
  • 名称: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文 号:
  • 主 题 词:决定
  • 时效:有效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机关编制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苏州高新区”网站(http://www.snd.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资源规划分局”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分类: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和其他。

获取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苏州高新区”网站(http://www.snd.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www.snd.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目录》。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512-68751402;传真:0512-68253699;通讯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十楼;邮政编码:215163;网址:http://www.snd.gov.cn。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苏州高新区”网站(http://www.snd.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可通过网上申请方式送至受理机构。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已作出过答复的重复申请,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件

分享到: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2677

苏ICP备 10215531号 网站标识码:3205050028 苏公网安备32050502000387号    网站支持IPV6


你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