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6月,苏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枫桥城西冷库租赁站开展计划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颜某、陆某为制冷操作工,正在从事液氨机房设备(涉氨制冷)操作。执法人员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颜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在2022年10月17日前未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未查询到陆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信息。两人均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该企业未有效履行监督、教育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涉氨制冷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液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有效资格即上岗操作,极易因操作不当引发液氨泄漏、火灾甚至爆炸等恶性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操作、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切实守住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