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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415078X/2018-09989
  • 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科技创新局
  • 发文日期: 2018-03-28
  • 名称:苏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主 题 词:决定

苏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科技型企业:

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68号)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18)10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就2018年度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按照“一次申报、分别入库”原则统一组织。企业只需申报一套材料,经一次专家评审,按照“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指标、统一评审专家要求”,根据省、市培育库入库条件规定得分,分别入省库、市库。省入库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市入库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见附件1,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拟申请入库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网址:http://www.jstec.com.cn)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同时各企业还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交至区科技创新局高新处,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2、专家评审

  3、公示与入库。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由市科技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五、材料报送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及所有的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二份为副本)平装订后统一报送区科技创新局高新处。

六、报送时间及其它

我区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16号,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沈月琴     联系电话:68751566

联系人:马春黎     联系电话:68751569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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