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0〕85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苏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6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加快设立企业转贷资金池的通知》(苏府办〔2015〕155号)等文件精神,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设立“苏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在向银行及苏州高新区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非银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科技小贷、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转贷时需临时借用的短期资金需求(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属于本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合作机构的合作方案,为资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区经发委牵头,财政局、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本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规模暂定2亿元,根据需求逐步到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委托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创科贷”)负责日常运作管理,作为转贷资金池的运营管理平台。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中小微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合作机构具有有效的授信额度,经合作机构同意后,可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第八条 转贷资金池仅和运营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认同本办法的合作机构开展转贷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运营管理平台应与合作机构就开展转贷业务的相关事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一条 为控制业务风险,实现可持续运营,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经区管委会批准,特定用途的转贷可适当放大规模。
第十二条 利率原则上按年利率8%计算,企业使用专项资金不超过一周。如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无故超过一周的,除按规定结息外,并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原收费标准加收50%的罚息。
第五章 业务操作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各镇、街道可以推荐属地的企业,运营管理平台在市场化原则下,优先安排转贷资金。
第十四条 审核。合作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同意转贷的,向运营管理平台提交《转贷承诺书》。
第十五条 审批与发放。在收到合作机构的《转贷承诺书》后,运营管理平台对企业的贷款情况进行核实;企业所在属地政府须配合运营管理平台核实企业的情况,如存在风险隐患须及时告知。若同意提供转贷资金,由运营管理平台在落实相关的手续后向合作机构指定的账户汇款,并及时通知合作机构扣划贷款。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机构贷款回收后,在一周内办妥相关转贷手续,根据《转贷承诺书》的约定向企业发放贷款。经借款人委托或授权,合作机构负责将款项足额划转至运营管理平台资金专户,使用转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一并划转。
第六章 监督与风控控制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报联席会议备案,并定期(半年)向联席会议汇报转贷资金池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操作细则办理业务审批手续,对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督促相关合作机构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骗取转贷资金或逾期不归还的,运营管理平台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依法追讨转贷资金,同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企业所在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挽回损失。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不严、违反规定程序、不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对同意转贷且企业按要求落实相关贷款审批条件的,应承担足额按期转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转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机构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区管委会将中止与相关机构的全面合作关系。
第七章 人员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由运营管理平台按照业务运营情况合理安排人员,提高业务效率。
第二十二条 转贷资金池于2020年开始每年形成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结余收入按年划转给运营管理平台聚创科贷50万元(若结余部分不足50万,则以结余收入为上限)作为运营成本,剩余结余部分转入转贷资金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送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苏州银保监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