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0〕101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不断深化科技金融工作、推出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进程。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机构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5号),苏州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确保风险池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的设立
第一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池”)由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安排,总额为1亿元。
第二条 风险池资金是科技金融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对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区科创局和财政局是风险池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池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系经风险池主管部门核准并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机构等。
第五条 每年区科创局和区财政局根据上年度风险池的使用情况,按规定通过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渠道补足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风险池主要是对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机构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采用省市区联动机制的贷款业务(如“苏科贷”、“科贷通”等),具体按照“苏科贷”、“科贷通”等相应合作协议进行补偿。
2.采用省区联动机制的科技保险业务,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及《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进行补偿。
3.按照《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要求的天使投资机构配套进行补偿。
4.经苏州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办公室”)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损失补偿;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 科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风险池核销等决策。
第八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区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设立协调小组,共同做好风险池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区科创局、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协调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跟踪管理风险池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风险池的具体操作可以委托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进行。受托机构主要负责与金融机构对接,整理汇总金融机构备案及补偿申请材料,报协调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后,负责跟踪企业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发生时,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联系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报告协调小组商讨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出现损失情况时,按原先相应签署的合作协议要求及程序准备材料,及时报告受托机构并汇报协调小组。
第十二条 风险池支付的资金损失须经协调小组报送科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风险池补偿。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合作银行每年在高新区投放“苏科贷”的实际损失,按照《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及当年《“苏科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对合作银行每年在高新区投放“科贷通”的实际损失,按照《苏州市科技信贷市、区联动(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配套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对合作保险机构每年在高新区投放“科技保险”的实际损失,按照《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及当年《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协议》配套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对纳入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库的高新区投资机构每年在江苏省内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按照《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配套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经科技办公室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补偿比例按照具体的产品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管,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即时报告受托机构。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贷款代偿的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类科技金融支持;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纪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类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并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池资金将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存放托管金融机构,最大限度保证资金的安全与保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虎府规字〔2015〕1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