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0〕102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推进力度,化解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风险,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科技创新环境,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5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用于补贴科技企业的保费,以指导科技企业通过保险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分散风险,促进高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发展。
第三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在每年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由区科创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工商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3.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已在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认证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 科技保险的险种和保险机构
1.科技保险的险种包括:经中国保监会确定并现行有效的科技保险险种。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2.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主动与科技部门联系,共同参与科技保险工作,组建专门团队开展业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科技保险服务。
3.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在保前、保后及保险理赔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企业代言人作用,积极为企业做好咨询工作并设计保险方案。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六条 保费补贴比率:投保科技保险险种的企业,按其保费支出的10%-50%予以补贴,研发类保险和科技金融类保险补贴比率从高享受,其它次之。(详见附件)
第七条 保费补贴限额:近三年内在各级主管部门获得科技项目计划立项的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详见附件);企业每年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科技保险补贴工作由区科创局具体负责办理,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九条 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根据上半年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科创局。
第十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保费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其中之一的科技企业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保险单和保费付款凭证(复印件);
5.近三年获批各级科技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6.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的说明:
申报材料用A4纸张,整套材料需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或提供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公章,装订顺序为:申请表、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第五章 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创局对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拨付。
第十二条 区科创局、财政局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保费补贴,同时对企业骗保行为予以公告。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区科创局制定绩效目标,年终进行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科技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区科创局备案,建立联系人制度。
对获得补贴的科技企业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征得区科创局书面同意,并由该企业退还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企业保费的实施办法(试行)》(苏高新管〔2010〕4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保险大类补贴比率及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