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0〕100号
《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5号),设立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区内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区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安排区科技创新资金专项,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区科创局、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审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内容为阶段参股、奖励补贴、风险补偿、房租补贴。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出资主体为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
奖励补贴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风险补偿是指引导资金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房租补贴是指对在区内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对其租用的办公用房给予部分租金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资金比例30%以上。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4.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天使投资机构网上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在苏州高新区内;
2.在中国基金管理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备案;
3.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天使投资机构网上备案。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在区内的独立企业法人。
2.企业净资产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年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获批各级科技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八条 发起人在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的天使投资机构,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5倍。
第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新完成向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可在投资期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后申请奖励补贴。引导资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在首次完成向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满一年,另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按对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或对区内企业累计投资数量达10家(含10家)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另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于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应首先向上级科技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获批后引导资金按上级风险补偿资金1:1的比例给予区补充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对其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在1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租金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多可享受三年,且需在首次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后方能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中的奖励补贴、风险补偿、房租补贴的申请根据每年上半年申报通知受理,区科创局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拨付。阶段参股申请随时受理。
第十四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区科创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区科创局制定绩效目标,年终进行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第十二条涉及的房租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下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试行)》(苏虎府规字[2017]4号)废止。本细则如与区内其他政策条款有重叠,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