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办〔2022〕92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2年第7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州高新区“狮山博士后登峰计划”实施办法》《苏州高新区博士后预备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加快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促进紧缺人才加速集聚,助推高新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示范区建设,现就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之一,符合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高新区工委(虎丘区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委人才办)会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发委)及各镇(街道)(含综保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各板块)组织实施。区(工)委人才办负责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资助名单审定;区人社局牵头负责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区经发委负责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的审核;各板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高新区注册(注册地和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
1.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各级专精特新企业;
4.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产业标准依据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内容执行,动态调整;
5.经各板块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一般不超过5家);
6.其他经区(工)委人才办会议认定的单位。
各企业(单位)每年申报人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人。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可通过人才办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申报人数。
第四条在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工作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报“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资助:
1.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之一;
2.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且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18万元及以上;
3.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年度《苏州高新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4.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五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评选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一)评分指标(总分100分)
1.企业贡献,占20%权重。其中,经济贡献占10%权重,申请人所在企业按上年度人均税收贡献积最高100分;创新发展贡献占10%权重,申请人所在企业按上年度人均有效专利数积最高100分。
2.人才素质,占30%权重。其中,学历占15%权重,申请人学历为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分别积30、50、70、100分;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占15%权重,申请人拥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积40分,拥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积70分,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特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积100分。
3.薪酬水平,占30%权重。申请人在企业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18万元至40万元,可积60分至100分。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苏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紧缺指数,占20%权重。申请人所学专业须列入《苏州高新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60、70、80、90、100分。
(二)加分指标(总分5分)
鼓励个人职务发明创造,拥有发明专利者(排名前三)每项加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者(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支持力度,获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加1分。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按年度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年内公布资助名单。
第七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申报系统,先进行企业注册,再填报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
2.网上初审。各板块对照选拔条件,对申报企业及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初审。
3.网上复审。区经发委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及专精特新类别进行复审,区人社局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人员信息进行复审,形成复审通过人员名单。
4.现场核验。通过网上复审的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所在镇(街道)人才工作部门进行现场核验。人才工作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在《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请审批表》(网上审核通过后可自动下载生成,于现场审验时提供)上盖章,并将通过现场核验的材料复印件统一报送至区人社局。
5.认定发文。区人社局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并报经区(工)委人才办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申报材料须扫描原件上传至申报系统,并于现场核验时提交。主要包含:
1.申请人材料: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及国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工资薪金收入凭证;已授权专利证书等材料。
2.申请企业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内部对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企业上一年度税收缴纳证明材料(能够体现企业所得税缴纳总额)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够体现企业社保缴纳人数);企业上年度有效专利证明材料。
3.《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请审批表》。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九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根据积分情况,可分别获得6万元、9万元、12万元、20万元的薪酬和安家补贴(两部分各占50%),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补贴不少于12万元。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所在企业划转至受资助人,资金申领的要求和材料以区人社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资助金额与上级同类政策资助中区级承担部分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本办法中的资助金额与区级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等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已获得区级其他人才计划资助者,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一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获得12万元和20万元薪酬和安家补贴支持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1.5倍。享受贷款支持政策的有效期为2年,以区(工)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印发的入选人员名单文件时间为准。工作单位(缴存单位)应与区(工)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印发的入选人员名单文件中载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受资助人应对申报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区人社部门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受资助人在企业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在原企业(单位)发放补贴,但可在新企业(单位)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条件的具体金额根据审核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受资助人所在企业负责资助申报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若有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个人及企业申报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6年12月31日。原《苏州高新区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新人才办〔2017〕16号)自行废止。
苏州高新区“狮山博士后登峰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博士后人才,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站,以下简称:基地站)的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工作站、基地站,并对设站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1.建站资助。新建的工作站、基地站(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后,分别给予设站单位总计8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
2.运行补贴。设站单位每年可申请5万元运行补贴,申报单位须在当年度有至少1名进站时间不超过2年的博士后,并按照开题项目进行科研工作。对于未正常运行的博士后站点取消当年度运行经费补贴。未正常运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站单位连续2年未引进新博士后,博士后在站时间超过2年未出站等。
第四条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进博士后创新团队建设,并为博士后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1.生活补贴。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月生活补贴不低于5000元,全职博士后每月生活补贴不低于6000元。生活补贴在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后分两次发放。
2.安家补贴。出站博士后留高新区就业创业,给予总计30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或在高新区购买自住房后一次性拨付。
3.生活服务。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免费综合保险及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服务。
第五条在站博士后获批市级以上(含市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第六条鼓励高校院所专家为区内设站单位引荐博士后。在博士后取得进站备案证明前完成引才备案的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引才奖励备案表见附件),可按照引荐人数以每人1万元的标准享受引才奖励。单个设站单位每年可参与备案不超过5次。
第三章考核奖励
第七条获评国家综合评估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综合评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设站单位运行情况考核评估,以博士后招收质量、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为核心,对评估优秀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项目经费投入上予以重点支持。设站单位已获上级考核奖励的,区级考核奖励不再重复补贴。
第九条每两年开展一次“苏州高新区优秀博士后”评选,以博士后科研成果对设站单位创新发展贡献度为核心指标,对获奖人选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每两年开展一次“苏州高新区优秀博士后工作者”评选活动,对获奖人选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建站资助、运行经费及科研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购置设备、仪器、软件资料,支付流动站管理费用、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以及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等产生的费用。由设站单位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建立使用台账备查。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申请延长至3年,仍无法出站者,取消后续生活补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在站时间可申请延长至6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经费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有上级同类资助、补贴、奖励资金的,区财政承担部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苏高新人才办〔2017〕17号)同时废止。
苏州高新区博士后预备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博士后管理体系创新,加快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高新区博士后预备站(以下简称:预备站)的设立和管理,及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
第三条预备站是指经批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设立的,可以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全区预备站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备站的管理政策、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镇(街道)(含综保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各板块)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预备站,研究制定预备站配套政策,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预备站的申报、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预备站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设有预备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须成立由设站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制定本单位预备站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
2.组织领导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确保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项目确定、人员招收、联合培养、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政府资助申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4.协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5.按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6.拟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计划。定期报送本年度预备站运作情况及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
第三章预备站的设立
第七条我区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预备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全职科研人员。
3.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5.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
2.建有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高新区产业创新集群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第八条预备站设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其具体流程为:区人社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建站条件的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板块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区人社局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的招收
第九条预备站应以项目为依托,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预备站应当与博士后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鼓励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博士后项目研究工作,共同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工作站、预备站及拟进站博士后应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合作协议经板块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应建立针对博士后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的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准予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和板块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人社局核准备案后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预备站在招收首位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站资助。
第十七条联合开展博士后项目研究工作的各方参照《苏州高新区“狮山博士后登峰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享受相关资助。
第七章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区人社局会同各板块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备站评估考核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预备站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预备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要求及奖励标准参照《办法》。
第十九条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