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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许可
所属部门: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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