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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证申领
所属部门: 江苏渔船检验局虎丘检验站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凡未取得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   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其中通信导航设备应当经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取得相应的无线电台执照,并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得离港从事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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