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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所属部门: 档案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 织出卖或者赠送。
主办单位: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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