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注册

无障碍浏览 适老版

繁体| 英文版 | 日本語

  • 首页
  • 区域概况
  • 政务新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网站导航
  • 索 引 号:014150536/2023-00007
  • 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
  • 发文日期: 2022-03-03
  • 名称: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内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苏高新审发〔2022〕8号
  • 主 题 词:其他
  • 时效:有效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内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高新审发〔2022〕8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内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

                                                                    2022年3月3日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内审人员

“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高新审委发〔2021〕2号《苏州高新区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着力提升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区审计局组织相关单位内审人员开展“以审代训”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审人员“以审代训”是指根据审计机关的统一安排,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选派单位”)为提高内审工作水平,选派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通过“以审代训”,提高内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内审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成效。

第三条  内审人员“以审代训”坚持“自愿报名、集中推荐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选派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内审工作需求,在尊重内审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向区审计局集中推荐报名。区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情况,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统筹安排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在安排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为提高内审人员“以审代训”效果,各选派单位在推荐参训人员时,需要审核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会计、审计、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1年以上财务、审计、工程等相关工作经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

(二)具有担任本单位的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主审经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参训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区审计局督查稽察处负责每年组织“以审代训”报名登记,并根据内审人员的专业特长、业务领域、工作表现等进行分类管理。

(二)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区审计局督查稽察处与各业务处室充分协商酝酿,明确参训人员、期限以及参训项目,并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参训人员确定后,由区审计局督查稽察处向参训人员及其选派单位下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审计局“以审代训”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选派单位及参训人员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按规定时间到区审计局报到。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参训人员到位后,审计组组长组织开展“以审代训”谈话、“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教育、审计业务规范指导,签订审计保密协议。

第七条 区审计局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以审代训”所需办公设备,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参训人员的参训内容和工作范围。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安排参训人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参与审前调查、完成现场取证和工作底稿编制、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整改措施认定等教学工作。

第九条 参训人员在参训期间实行选派单位和区审计局双重管理,审计组负责日常考勤,参训人员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返回原单位或个人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审计组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以审代训”审计项目结束后,参训人员在离开审计组之前,要按照审计组要求对工作期间形成的全部审计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进行移交、清理,不得私自处置和保留。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和分管领导对参训人员在参训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书面评价,并反馈给选派单位,作为其奖罚、评优以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参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解除或终止其参与审计项目,退回所在单位,单位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拒绝接受区审计局领导和监督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得的信息外传外泄的;

(五)违反审计规定、工作纪律或影响审计组正常工作和秩序的; 

(六)其他应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督查稽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分享到: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2677

苏ICP备 10215531号 网站标识码:3205050028 苏公网安备32050502000387号    网站支持IPV6


你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