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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MB1503523M/2026-00004
  • 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2026-06-15
  • 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文 号:
  • 主 题 词:其他
  • 时效:1年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办法》作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配套政策,自出台以来对规范伤残抚恤工作、落实残疾人员抚恤待遇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办法》于2007年8月1日施行,2013年、2019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202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出台,对残疾抚恤有关内容作出重要调整。为更好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回应优抚对象关切,我们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后残疾人员能享受哪些便利服务?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程序,缩短了评定时间。比如,增加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启动调整残疾等级情形,引导地方主动提供服务;明确评残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要求,增加补正通知书式样;将省级部门审批时间由60个工作日调整至40个工作日。

  三、《办法》在保障残疾人员待遇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为更好推动残疾抚恤待遇落实落地,《办法》将抚恤待遇享受时间由评定残疾等级的下一个月调整至当月,中止待遇恢复时间由审核确认下一个月调整至当月。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待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多次致残残疾性质不同的,以抚恤金高者定性,确保残疾人员就高享受待遇。

  四、如果对评残结果有异议,有哪些救济途径?

  《办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要求,明确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对《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残疾抚恤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哪些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的;(四)在伤残抚恤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虚报伤残人员数据申报抚恤金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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