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苏高新数撤登〔2026〕15号),因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
2026年9月10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苏高新数撤登〔2026〕15号
苏州贝川业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庄丽云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备案)为苏州贝川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请予撤销该登记(备案)事项。本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苏州贝川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NYTQD6G;成立日期:2017年5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住所: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2607室;经营范围:销售:钢材、金属材料、珠宝、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医疗器械、矿产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橡胶制品、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汽车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网站建设、电子商务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后未注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张金壮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张金壮未接受询问,也未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市场监管局通过其注册时的电话多次联系,均未有人接听。经向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星星询问调查,其陈述并不认识庄丽云和张金壮,也未联系过,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间人袁丽提供,因时间较久,现无法与袁丽取得联系。
本局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另经区人社部门查询,该公司无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本局认为,苏州贝川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庄丽云被冒名登记(备案)为苏州贝川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