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2-11-01 11:17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打印】 【关闭】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提升全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行为,根据《苏州高新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苏高新办〔2022〕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一、 审批依据 (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明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三十四条明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七条明确“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根据《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十二条明确了对有轨电车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苏州高新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苏高新办〔2022〕号91号),第三、四、五、六章分别明确了道路挖掘许可管理、施工管理、监督管理、修复与验收管理要求。 (五)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 适用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网)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零星开挖施工的,适用本指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城市道路挖掘(特殊情况除外):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二)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得城市道路挖掘的情形。 三、 项目申报要求 (一)年度计划报备管理。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应在每年6月、12月向工程所在属地报送半年度开挖计划(有需要的可按季度计划报送),原则上不得在计划外新增挖掘工程(抢修类工程除外),确需新增的,应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提出申请。 (二)施工方案审核制。按照“计划规范再施工”的要求,申请单位应规范制定工程施工总方案,包含施工工期计划方案、施工场地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工程现场围挡方案,经审批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方案施工作业。(具体要求参考苏高新办〔2022〕91号第十八条、十九条) (三)全流程工期要求。开挖深度1米以内的,开挖与修复验收总时限(以下简称总时限)不应超过20个自然日;深度1-3米的,总时限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深度3米以上的,总时限不应超过50个自然日;定向穿管开挖,时限可再延长7个自然日。 (四)联合报审要求。1.施工总方案“一次申报”,由区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发证部门“联合审核”。2.交通组织方面,施工、围挡和交通导行方案符合管理要求,满足条件的应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提供交通评价和交通组织方案。3.规划方面,开挖点规划图报送区资规分局审查,开挖点应位于现状市政道路范围内。4.开挖工程对供水、雨水、排水、污水设施产生影响的,相关方案报送区城乡发展局审查。5.有轨电车控制保护区内的开挖作业,按照《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或作业活动“并联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向区交发集团(有轨电车公司)报送相关审查,在有轨电车道床下顶管作业或者开挖深度超过3m的,安全管理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执行。6.实施定向钻开挖的或穿越线路地下管线分布复杂的,应向区住建局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做好地下管线安全交底。 (五)流程简化要求。畅通数字化报审渠道,利用区“一网通办”平台,实行“一套材料、一次申报”,各部门线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共享互认,通过联合踏勘,实行“一次核费、一次缴费”。 (六)工程延期要求。工程严格按照施工总方案连续开挖作业、无拖拉作业和无故停工现象,但因损坏隐蔽管道、连续恶劣天气发生、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确需延期的,可向工程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非产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误工期的,不予延期。 (七)退费流程要求。已批准的开挖工程因故取消施工的,或挖掘修复费用低于已缴费金额的,可申请退费。退费实行退前评估,监管部门联合验收时根据现场施工和修复情况确认退费金额,申请单位凭有效的联合验收文件和退费金额证明申请退费手续。 (八)抢修项目要求。应急抢修工程实行“先抢修后补办”原则,申请单位抢修前应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属地城管部门报备,涉及有轨电车控制保护区内的抢修工程还应向区交发集团(有轨电车公司)报备,工程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按正常流程手续办理。 四、 常规申报流程及材料清单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办理实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苏州高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www.sndzwfw.com),搜索“市政设施建设类”,选择办理情形和办理地点进行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 新增道路挖掘许可 1.苏州高新区道路挖掘申请表(系统生成后盖章); 2.道路挖掘施工图(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3.地下管线备案表(填报完整并盖章); 4.工程施工总方案(含施工工期计划方案、施工场地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工程现场围挡方案);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核意见(涉及则提供); 6.地下管线勘测报告(顶管施工或其它需求时提供); 7.验线成果(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类项目提供); 8.有轨电车保护方案及审查意见(涉及则提供)。 (二) 道路挖掘延期申请 道路挖掘延期申请表(系统生成后盖章)。 (三) 道路挖掘退费申请 1.道路挖掘退费申请表(系统生成后盖章); 2.经监管部门确认的联合验收文件(原件); 3.有效的道路挖掘征收缴款凭证(原件); 4.经区城管局确认的退费金额证明(原件); 5.道路挖掘单位银行账号说明(加盖公章)。 五、 年度信用承诺制改革 (一) 改革实施范围 1.单项工程开挖作业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包含绿化面积)或单个开挖点作业面积在2平方米(包含绿化面积)以内,且作业深度不超过3米的非城市主干道的开挖工程。 2.道路红线范围外侧绿化带内既有管位(即不包含道路中间绿化带和机非分隔绿化带),且作业深度不超过1米、总长度不超过100米的开挖工程,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改革内容 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开挖工程,申请单位经申请并获取年度承诺制审批资格后,有效期内免去单项挖掘工程许可报审流程,开工前进行网上登记,并前往相关部门履行报备程序,报备后即可开工。 (三)申请流程及材料清单 1.道路挖掘年度承诺制审批单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苏州高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www.sndzwfw.com),搜索“市政设施建设类”,选择“年度承诺制审批”情形,进行申报,申请经道路挖掘全链相关部门一致审核通过后,发放年度审批单。申请材料如下: (1)道路挖掘年度承诺制审批单申请表(系统生成后盖章); (2)年度承诺制审批工程施工总方案(原件); (3)年度承诺制工程施工自行恢复承诺书(原件); (4)开挖单位施工人员花名册(原件)。 2.年度承诺制单项目登记报备 单项开挖作业前,申请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网上登记,报发证部门确认,并同步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属地城管部门进行报备,涉及有轨电车控制保护区内的还应向区交发集团(有轨电车公司)报备。线上登记材料如下: (1)苏州高新区道路挖掘年度承诺制审批单(原件); (2)道路挖掘年度承诺制单项工程登记表(系统生成后盖章); (3)设计图纸(原件)。 (四)管理要求 1.自行修复要求。年度承诺制审批试点工程实行自行修复,施工单位应紧密衔接挖掘与修复环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且应采取不少于一年的养护措施。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 2.台账管理要求。年度承诺制审批试点工程应落实台帐管理,围绕项目基本情况、施工人员、施工位置、安全措施、质量控制、开挖前和修复后影像资料,做好项目卷宗整理(要求详见附件2)。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台账抽查和工程质量抽查。 3.监管要求。按照“放管结合”要求,监管部门对年度承诺制审批工程的施工、修复环节全程介入、严格监管,落实好联合验收管理,对信用承诺不兑现、工程质量不达标的,经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联动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年度承诺制审批资格。 六、 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挖掘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押金、保证金或类似性质的资金。审批事项收费,应严格遵守《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市政类(道路挖掘)事项修复费征收,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苏建城〔2016〕682号)、《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容政发〔2017〕4号)、《关于公布2020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7号)、《关于公布<2020年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高新财〔2021〕78号)要求执行。 (二)管道类施工。采用地下穿路顶管形式施工的,根据《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说明中第7点表述,结合建设单位信用、施工点位和道路等级等情况,实行分层审批。 (三)道路施工区域纳入财政出资的市政道路改造等项目,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年度承诺制单项工程。实行年度信用承诺的开挖工程实行自行修复,各单位不再收取除应当发生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本指南自2022年10月14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