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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
所属部门: 环保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时限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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