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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审批
所属部门: 高新区环保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主办单位: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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