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1-06-29 10:44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 |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 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 2. 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 3.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称管理、出国(境)政审和退休干部等工作。 4. 承担区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5.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1.负责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配合编制苏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起草生态环境政策。 2.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污染物总量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承担全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负责拟订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协调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和“三线一单”项目划定工作。 4.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5.承担太湖水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负责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承担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日常工作。 6.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配合监督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上级下达和本级水污染防治(含太湖)、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区域补偿、自然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本部门所涉业务相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三)法制宣教科(科技合作科、安全生产监督科) 1.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4.负责推行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信息、数据管理和平台建设等;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局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局环境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指导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负责党务工作,开展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四)污染防治科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综合治理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环境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建立对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建立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配合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 3.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4.负责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电镀行业整治;承担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核算及减排工作。 5.管理大气、土壤、农村环境、噪声等上级下达和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及项目,组织申报并检查验收;负责项目资金财务审计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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