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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所属部门: 社会事业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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