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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所属部门: 社会事业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 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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