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七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4日,通过中国苏州高新区网站(http://www.snd.gov.cn/SND/)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收到1份书面反馈意见;收到9份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二)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共接待公众咨询4人(次)。 意见主要集中在: 1. 现非公房所有权单位员工但仍居住原单位公房内,要求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给予照顾。 2. 要求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考虑常住人口及独生子女等因素按人口确定安置面积。 3. 要求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实测量。 4. 要求车库按市场价补偿,认为过渡费标准偏低。 5. 认为“别墅类”被征收房屋和其他普通被征收房屋在补偿价格上应当有区别。 其余来信未对补偿方案提出明确意见,主要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咨询,或对征收实施提出了建议。 二、对意见的处理 1.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确认,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办法》规定,应当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出租单位证明予以计户。 2.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面积,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确定可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面积不一致的可上靠购买最接近套型(组合)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但总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办法》规定,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建筑面积。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对整幢成套住宅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有争议的,可委托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实际面积重新测量。 4. 成套商品住宅中房屋权属登记载明的车库,或者权属登记虽未载明但实际建有与主体建筑同时建造的一体车库,可按照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关于过渡费的发放标准,根据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应当以房屋面积为基数(选择货币补偿全额领取补偿款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定销商品房并全额预付价款的,以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发放,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发放。 5.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征收范围”修改为: 龙华一村(龙华新村):3号内1-7、11(33)、12、14、15、17-20、22-32号(幢);水车浜:66-1、66-5、66-7号;车站新村:1(一、壹)、2-5、10幢;彩苑街(路):96、98、10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附图确定的范围和入户评估调查为准)。 本期共计征收住宅约348户,共约23400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建筑面积)。 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