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8-03-30 16:48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党政办】 【打印】 【关闭】 |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现将《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2号线(通安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苏州高新区网站(http://www.snd.gov.cn/SND/)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jiang.zhy@snd.gov.cn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1516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通安镇青峰村委会,接待人:胡俊芳;联系方式:18951119531。 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作为有效意见受理。
附件: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2号线(通安段)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2号线(通安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位于高新区通安镇青峰村八组登记在上海华丽铜版纸厂吴县市青山分厂名下的房屋,登记面积为6381.7平方米,除75.2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外,其余房屋(不含土地)经法院裁定抵偿给工商银行后,由苏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给苏州市虎丘区通讯电缆材料厂;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上海华丽铜版纸厂吴县市青山分厂,登记的土地面积为16925.2平方米,登记用途为生产。具体面积最终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认定。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1.取得房屋所有权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含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与所调换房屋(含土地)在同一评估时点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2.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不含土地)的重置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不含土地)与所调换房屋(含土地)在同一评估时点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人,以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补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向其发放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在名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名录中适当选取5个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依据。 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管委会(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经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对补偿方式的选择征询意见后,被征收人仍未作出选择的,将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管委会(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3.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用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认定的房屋用途评估后确定。 (七)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由选定或确定的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经对相类似房地产采样评估(钢混三等结构、层高6-6.5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2205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1116元);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1759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670元);房屋(不含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1089元,其余结构的房屋价值按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对一并拆除的违法建筑,可给予一定残值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其他附属物,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作产权调换。 3.搬迁补助费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标准可参照: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500元搬迁补助费;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助费。 整厂迁移搬迁对设备、设施等搬迁补助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经营活动分为商业类经营和非商业类经营两种类别,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认定的经营类别确定。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标准可参照:征收非商业用途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中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被征收人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1年。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务、纳税等相关资料凭证。 5.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因征收终止劳动合同及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劳动社保等相关资料凭证,经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后,将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劳动者。 6.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应当按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八)安置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苏州高新区华金路的富民产业园2号楼的非住宅房屋,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具体面积届时以实际分割为准)。经采样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2866元。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并由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人。 四、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五、签约期限和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奖励 签约起始时间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签约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90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8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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