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新设、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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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高新区民宗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