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512-68753030
通讯地址:苏州市虎丘区科普路50号苏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215163)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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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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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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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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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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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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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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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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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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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奥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光子晶体及光学薄膜材料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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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5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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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奥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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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名环智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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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奥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华山路158-30号,主要从事聚碳酸酯光学薄膜产品及高分子功能化材料的研发与制造。企业拟投资800万元利用苏州市高新区华山路158-30号现有厂房并购买相关实验和检测设备建设光子晶体研及光学薄膜材料研发项目,进行塑料粒子、光学薄膜、注塑板、塑料薄膜、光子晶体材料的研发,建成后实现年产光子晶体小试600kg,光学塑料薄膜小试1500卷,光学塑料薄膜中试9t,注塑板小试500kg,塑料薄膜小试6000卷,塑料粒子小试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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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验和检验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气、挤出造粒废气、挤出流延废气、注塑废气、涂布废气、检验测试、涂布中试废气分别经集气罩/通风橱收集后于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90%,未收集的废气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投料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氯苯类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要求,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氯苯类、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投料混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从严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要求;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关标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清洗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均不外排,项目职工均由现有职工调剂,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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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苏州奥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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