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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新办〔2011〕28号)


    【信息时间: 2021-09-02 13:5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司法局】 【打印】 【关闭】

    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

    苏州高新区失地(动迁)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落实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市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各类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相关问题的批复》(苏府复〔2010〕1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新区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安置职责

    区内除征地以外的各类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业务工作由区农发局会区财政、社保、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办理。

    二、安置对象

    (一)因城乡建设占(使)用土地及政策性原因而失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全部失地。

    (1)以组为单位,参照无地队标准,造成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成员;

    (2)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占(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人员。

    2.部分失地。

    造成部分失地的,按实际占(使)用土地占二轮承包时土地比例,以户为单位,按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人口同比例安置失地人员,不足一人按一人计。当家庭全部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其退出的承包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因动迁且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全部纳入安置对象。

    三、安置政策

    (一)安置时点的确定

    1.动迁(包括城乡一体化农村住宅置换项目动迁)人员的安置时点以拆迁双方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日期作为安置时点。

    2.失地人员凡2008年1月1日后失地的,以失地项目实施日期作为安置时点。

    (二)安置待遇

    1.以安置时点为界限,将失地(动迁)人员划分为4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含)以上至36周岁,男性16周岁(含)以上至46周岁人员;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含)以上至55周岁,男性46周岁(含)以上至60周岁人员;

    (4)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含)以上,男性60周岁(含)以上人员。

    2.失地(动迁)人员各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按照《苏州高新区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苏高新办〔2011〕27号)规定执行。

    四、资金保障

    (一)按照“谁用地(动迁),谁负担”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区社保部门(以安置时点)测算,经农发局、财政局认定出资主体后,由出资主体解缴至高新区失地(动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专户,专户由区农发局核算,区财政局监管。

    1.第一年龄段人员,每人7500元;

    2.第二年龄段人员,在按月发放180元失业补助费的基础上(最长期限2年),按每人给予8 年的城保缴费计算;

    3.第三年龄段人员,在按月发放220元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最长期限2年),按每人一次性补缴15年城保缴费计算;

    4.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每人给予20年的征地保养金计算。

    (二)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五、安置资金发放

    1.第一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区农发局划拨至失地(动迁)农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发放;

    2.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征地保养金由区社保局按月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后发放。

    本意见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失地(动迁)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后原《苏州高新区被动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意见》(苏高新办〔2009〕24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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