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9-02-02 16:22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打印】 【关闭】 |
为进一步保障高新区的饮食安全,全力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市场环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2019年苏州高新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安排,区食安委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城乡发展局等成员单位发布2019年第2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告。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公告为1月高新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1月,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肉制品、糖果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糕点、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集体配送膳食、酒类、餐饮具22大类食品中的41个食品品种,共计22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样品合格222批,不合格5批。 具体抽检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高新区枫桥客易购生鲜超市店01月10日销售的韭菜检出腐霉利29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 抽检单位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高新区狮山徐何集贸市场刘杰南北货摊01月15日销售的黄花菜检出二氧化硫7.25g/kg,标准规定为≤0.2g/kg。抽检单位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高新区枫桥马涧市场薛水芳蔬菜摊01月02日销售的茨菇检出甲胺磷0.062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抽检单位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高新区浒关分区宏俊蔬菜店01月02日销售的茨菇检出甲胺磷0.062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抽检单位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欧乐福超市店01月10日销售的细黄豆芽检出对氯苯氧乙酸残留量(4-氯苯氧乙酸钠)0.2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抽检单位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三、不合项目说明 (一)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水果干类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二) 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含量过高或长期暴露对人体会有一定的健康隐患。可能会导致癌症;可能会影响内分泌。 (三)甲胺磷 甲胺磷是一种有机磷化合物,具有一定毒性,通常用作杀虫剂。该物质在100℃以上,随温度升高而加快分解,150℃以上全部分解。甲胺磷是一种高效有机磷杀虫剂,杀虫范围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6)规定,茨菇中的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5 mg/kg。 (四)4-氯苯氧乙酸钠 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2015年第11号公告明确: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受检单位所属各分局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并对相关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如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苏州高新区01月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汇总 附件:0201苏州高新区2019年01月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汇总.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