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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
所属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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