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诊所(含个体诊所)执业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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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权力 |
权力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