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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所属部门: 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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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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