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证(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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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权力 |
权力依据: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