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2.公开渠道
(1)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nd.gov.cn);
(2)政务新媒体:“苏州高新政企服务”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4MMskq6eoS-cUmzwzO9Zbw);
(3)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区档案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地址: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科普路50号)。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www.snd.gov.cn)下载电子版本。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处”,邮编:215163。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登陆“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处,传真号码:0512-68251579。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 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处。办公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2-68752003;传真号码:0512-68251579;邮政编码:215163;电子邮箱:sndgk@snd.gov.cn(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