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9-07-11 14:50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打印】 【关闭】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规范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为申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稿)、《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借鉴周边地区的经验,在征求区内各相关部门、浒墅关经开区、度假区、科技城、各镇(街道)的意见基础上,结合高新区自身的特点,制定此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规定了区代表性项目的六类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区代表性传承人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2.规定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示、复议、公布程序。 3.规定每四年对已认定为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明确了退出机制,对评估过程中发现不能有效履行保护单位、传承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可撤销保护单位、区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4.规定参与评审、评估工作的纪律要求;建立区保护单位和区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奖励机制,本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后,参照苏州市和苏州其他市区的经验做法,由区文体旅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制定配套的相关奖励扶持办法。 附件: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的通知(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