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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政策修订说明


    【信息时间: 2020-04-16 16:47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科技创新局】 【打印】 【关闭】

    一、修订依据

    2018年8月,我区出台了《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18]13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蓝绍敏书记开放再出发讲话精神,对标《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决定对原“办法”再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本次调整主要依据:

    对标苏州市《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新建最高1000万元,国际研发机构最高1000万元支持),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增加国家级研发机构奖励办法。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同时对标苏州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对新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加大省市级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原“办法”中对省市新建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支持,新“办法”为对标苏州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拟调整为对新建的省市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3、加大海外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力度。原“办法”中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修订后,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此外,对新设或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设立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4、调整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办法。原“办法”中对获批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对新建项目,按上级拨款经费的50%予以配套,对建设期满给予后补助的单位,按上级拨款的100%予以配套,新“办法”根据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支持政策,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取消区优秀研发机构奖励办法。原“办法”对区优秀研发机构分二档择优奖励20家,分别为10家每家40万元、10家每家20万元,修订后,取消对区优秀研发机构的奖励。

    6、取消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的活动补助。原“办法”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的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活动,视成效给予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办法”取消对该项活动的补助。



    附件:57发文正式稿.doc

相关文件

  •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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