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3-01-11 10:36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建局】 【打印】 【关闭】 |
根据《关于实施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暂行办法》(苏高新建[2010]80号)、《关于农村动迁居民住房解困政策调整和补充的规定》(苏高新办〔2018〕103号)、《关于调整农村动迁居民住房解困相关保障标准的通知》(苏高新管〔2022〕142号)等文件精神,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年度申请工作从2023年1月16日起开始受理。请本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动迁安置户表、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住房解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1.具有本区户籍满二年且实际居住,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下(不含28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4710元。 2.以户为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原先办理动迁安置时的全体户表人员连同其配偶及子女(不含已死亡人员)共同作为一户实施保障。 3.家庭人口计算时点为2020年8月8日起至公告之日止,在起始日期前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从其家庭人口数中扣除,死亡日期在起止日期内的则计入家庭人口总数;截止之日前出生的新生儿计入家庭人口总数,截止之日后出生的新生儿不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4.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为本年度受理申报农村动迁居民住房解困申请的起止时段。 审核部门将在2023年3月31日受理申报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申请登记的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保障对象将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确认,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