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新管〔2024〕29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苏州高新区鼓励建设区级孵化器,其目标是孵化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出若干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并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苏州高新区孵化器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对高新区孵化器建设和运营绩效进行补助。资金来源于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高新区孵化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区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
3.拥有专业孵化管理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5.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6.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六条 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区科创局负责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机构应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经各功能片区科技部门初审和推荐。区科创局对符合条件且通过的机构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孵化器。
第九条 区科创局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按要求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孵化器,取消其区级资格并不推荐其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十条 区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区科创局递交变更申请。经区科创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区级资格。
第十一条 区科创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区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对因为运营主体、场地等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所在功能片区科技部门向区科创局提出建议后,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孵化器,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奖励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引导和支持我区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奖励。
第十四条 区科创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新获认定的区级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运营满一年后可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孵化器按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区科创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按照《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评价指标进行评估等级认定,评估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对区孵化器绩效评价认定为A、B、C、D等级的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绩效奖励。对于区级绩效评价认定为E级的孵化器予以通报,若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E的,暂停两次参与区级绩效评价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与绩效补助资金由高新区和各功能片区按照1:1承担。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区孵化器协会的作用,落实对口上级孵化器协会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区孵化器整体发展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不推荐其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原《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高新管〔202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