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24-07-11 13:5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 【打印】 【关闭】 |
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挥创新策源、培育创新企业、促进成果转化,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今年对原《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高新管〔2020〕51号)政策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相关文件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修订。在此过程中,区科创局通过多次调研走访、召集板块、孵化器运营机构代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交流研究,初稿完成后又面向各职能部门、板块、孵化器运营机构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予以印发。 三、办法内容 《管理办法》共23条,第1-4条为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出台背景、目的和依据。第5-7条规定了区级孵化器认定的条件,包括运营机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方面。第8-12条为孵化器申报和管理的要求,包括申报方式、统计要求、相关事项变更、安全生产等方面。第13-17为孵化器奖励和绩效评价,包括认定奖励、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实施、绩效奖励等方面。第18-21条围绕促进孵化器的发展。第22-23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主管部门职责等。 四、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认定条件,二是明确奖励资金,三是申报管理,内容如下: 1、进一步优化相关认定条件。更加注重孵化培育能力建设,在原有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新增对毕业企业数量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孵化器发挥创新企业培育的作用。 2、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集中资金重点扶持,对部分奖励资金额度予以调整。明确绩效评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区级孵化器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150万和100万,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3、规范孵化器申报和管理。完善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的流程,明确了绩效评价参加对象、评估结果和奖惩内容。新增了对孵化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