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虎府规字〔2025〕1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5年第4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搬迁人的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源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工作中推进房票安置的通知》(苏住建征〔2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征〔2024〕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房票是依据被征收搬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 各镇(街道)根据被征收搬迁房屋(含装修补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房票面额。各镇(街道)可根据持有人的房票使用情况给予购房奖励。
第五条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区住建局负责房票印制,并指导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是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区住建局负责培训、指导房票管理平台的使用,建立高新区房票使用房源库。房源库包括符合条件的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配套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在售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申请,经登记后列入房源库管理。各镇(街道)在征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对应的房源。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分别与列入房源库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票相关合作、结算协议。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严禁与房票使用人利用房票套现,若有违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票持有人在领取购房奖励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前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奖励。
第九条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原则上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各镇(街道)应督促其尽快使用房票。购房后未全额使用的,持有人可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兑现,各镇(街道)可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房票使用期限及兑现比例。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票可作为已付款的付款凭证。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在房票发放时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保障被征收搬迁人租房需求,具体标准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后,房票不计息。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房票面额的组成、购房奖励、项目房源库、兑现比例、临时安置补偿费、房票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及各镇(街道)负责房票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经发、财政、审计、资规、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的相关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