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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 2025-04-09 11:29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建局】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政策,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编制《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22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4号),要求完善房屋征收搬迁多渠道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搬迁居民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积极探索“房票”安置政策,鼓励被征收搬迁人货币化安置后在约定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并在购房资金上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奖励。随后市住建局又先后印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工作中推进房票安置的通知》(苏住建征〔2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征〔2024〕1号),为推进房票安置工作,进一步指明了工作方向,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同时结合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拓宽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搬迁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需要出台全区层面的房票实施指导意见。

    二、制订程序

    根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启动了《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2024年10月经征求相关部门、镇(街道)后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8日至11月18日,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在通过住建局党委会集体审议,完成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2025年3月26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13条,主要对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定义、奖励、形式、使用及期限、计息、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维护被征收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1.房票安置使用范围及定义。全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房票是依据被征收搬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

    2.房票面额及奖励。各镇(街道)根据被征收搬迁房屋(含装修补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房票面额。各镇(街道)可根据持有人的房票使用情况给予购房奖励。

    3.房票核发形式。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区住建局负责房票印制,并指导发放工作。各镇(街道)是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4.房源库管理。区住建局负责培训、指导房票管理平台的使用,建立高新区房票使用房源库。房源库包括符合条件的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配套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在售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申请,经登记后列入房源库管理。各镇(街道)应分别与列入房源库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票相关合作、结算协议。

    5.房票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原则上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各镇(街道)应督促其尽快使用房票。购房后未全额使用的,持有人可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兑现。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票可作为已付款的付款凭证。

    各镇(街道)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房票面额的组成、购房奖励、项目房源库、兑现比例、临时安置补偿费、房票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内容。

    6.临时安置补偿费。各镇(街道)应在房票发放时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保障被征收搬迁人租房需求,具体标准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后,房票不计息。

    7.执行和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及各镇(街道)负责房票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经发、财政、审计、资规、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的相关工作。

    8.实施时间。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止。


     

    《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释

     

    房票概念

    房票是依据被征收搬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适用范围

    全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

    房票面额

    根据被征收搬迁房屋(含装修补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房票面额。

    购房奖励

    房票购房奖励由各镇(街道)确定,在征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根据房票面额使用情况及所购买的房屋确定。

    购房奖励优先用于购房,完成购房后仍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与房票持有人进行结算。

    房票核发形式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

    房源库管理

    房源库包括符合条件的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配套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在售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申请,经登记后列入房源库管理。

    房票使用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原则上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各镇(街道)应督促其尽快使用房票。购房后未全额使用的,持有人可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兑现。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票可作为已付款的付款凭证。

    实施期限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止。

     

     

     

相关文件

  •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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