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8-06-27 15:45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人社局】 【打印】 【关闭】 |
为维护辖区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设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区人社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7月6日17: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706室,联系人:朱文婷,电子邮箱:zhu.wt@snd.gov.cn,联系电话:0512-68750790。
附件:苏州高新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苏州高新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及《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属地管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或拖欠工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二)两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 (五)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 (六)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对拟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其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等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主体的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简述、处理处罚情况、列入日期和认定机关等。 第八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初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责任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公布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相关信息有误或者依据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的,应当自发现信息有误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被变更、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布内容予以更正或撤销。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做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变更、撤销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发现不应当被列入或被列入的相关信息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异议提出人。异议属实的,应当自答复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布内容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对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苏州高新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