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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1-09-02 15:0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司法局】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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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征地补偿及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 苏州高新区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及《市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问题的批复》(苏府复〔201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补偿安置职责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的业务工作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财政、社保、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 二、安置对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需产生的安置对象依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及《关于转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70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市政府(苏府复〔2010〕167号)批复意见和要求,高新区采取征地补偿和保障安置分类处置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需产生的安置对象也可以户为单位,依据实际征用土地占二轮承包面积的比例,按家庭人口同比例产生需要安置的人员,不足一人按一人计(家庭所有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均实行安置)。当全部家庭人员享受安置待遇时,其退出的承包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时点以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为准。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按上述办法负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产生,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开发区)出具公示无异议结果,经被征地村、公安派出所、国土支局和镇(街道、开发区)确认后报送区国土分局,区国土分局审核后将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苏州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表》交至区社保局予以安置。 三、安置政策 (一)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4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含)以上至36周岁,男性16周岁(含)以上至46周岁人员;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含)以上至55周岁,男性46周岁(含)以上至60周岁人员; 4.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含)以上,男性60周岁(含)以上人员。 (二)根据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的划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1.第一年龄段人员,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500元。 2.第二年龄段人员,按月享受失业补助费180元(最长期限2年),其年龄到达女满40周岁(含)、男满50周岁(含)后,不再按月享受高新区征地救济金。 3.第三年龄段人员,按自愿原则选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或选择不纳入城保,选择后不得变更。 (1)选择纳入城保的,按月享受生活补助费220元(最长期限2年)至法定退休年龄。 (2)选择不纳入城保的,按月享受生活补助费220元,到达女满55周岁(含)、男满60周岁(含)后,按月享受征地保养金。 4.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月享受征地保养金。 (三)给予第二年龄段及选择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8年的城保缴费年限。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每月1369元的城保缴费基数和28%的城保缴费比例来计算8年城保缴费年限资金和推算8年城保缴费年限(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2010年9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被征地年龄段划分基准时点的最低城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计算8年城保缴费年限资金和推算8年城保缴费年限。 3.纳入城保的被征地农民,按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城保缴费基数下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被征地农民为每月1369元)和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之和建立“城镇保险换算账户”。按8年城保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推记方式、计息办法和“城镇保险换算账户”余额处理等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农〔2007〕5号第二项第2条中规定执行。 (四)原参加高新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处理。 1.原已参加农保的第二年龄段人员及选择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其农保缴费年限按《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劳社农〔2004〕3号)文件规定换算城保缴费年限。 2.原已参加农保现选择不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在办理征地手续后,其农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同时终止农保关系。 3.第四年龄段人员从享受征地保养金之日起,停止享受农保养老待遇,农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同时终止农保关系。 (五)补足城保缴费。 1.第二年龄段人员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参加农保所换算城保缴费年限加上8年后不满15年的,今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由区财政给予补贴,直至满15年。 2.第三年龄段人员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参加农保所换算城保缴费年限加上8年后不满15年的,按年龄段划分基准时点的城保缴费基数下限和对应补缴年度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比例部分由财政补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城保养老待遇。 3.第三年龄段人员应在享受生活补助费当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补足城保手续。 (六)已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除可按月享受180元的失业补助费(最长期限2年)和220元的生活补助费(最长期限2年),但不再享受8年的城保缴费年限及补足城保的政策。 (七)第二年龄段及选择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死亡后享受城保丧葬费和抚恤费待遇;选择不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享受丧葬费500元。 (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体系。根据这部分人员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进行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其中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九)纳入城保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时仍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费;尚未就业的,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其本人可以继续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费。 (十)已按月享受机关、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退休费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征地保养金。 (十一)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如符合享受城保医疗保险待遇或市居民医保待遇的,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资金保障 (一)按照“谁征地、谁负担”的原则,依据征地补偿安置预存款制度,区国土分局在上报征地审批前,按有关政策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各项规费(详见附表),并向征地主体征(代)收。征(代)收的资金解入区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区国土分局核算,区财政局监管。 (二)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规费由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支付解缴: 1.规费解缴至相关单位; 2.农用地补偿费的20%、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费的100%、青苗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发放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3.农用地补偿费的80%、被征地农民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全部安置补助费由国土分局将预收的人员安置补助费解缴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其中涉及人员安置补助费差额部分根据社保部门(以安置时点)测算的金额收缴后一并解缴至财政专户。 各年龄段人员保障资金标准分别为: (1)第一年龄段人员,每人7500元; (2)第二年龄段人员,在按月发放180元失业补助费的基础上(最长期限2年),按每人给予8 年的城保缴费计算; (3)第三年龄段人员,在按月发放220元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最长期限2年),按每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保缴费计算; (4)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每人给予20年的征地保养金计算。 (三)除第一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外,第二年龄段及选择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换算8年城保缴费年限所需资金、选择纳入城保的第三年龄段人员一次性补足城保缴费年限中单位缴费部分补贴资金由区社保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后上缴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五、安置资金发放 1.第一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区国土分局划拨至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发放; 2.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征地保养金由区社保局按月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后发放。 本意见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后原《苏州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意见》(苏高新办[2009]24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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