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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解读


    【信息时间: 2020-06-09 10:43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发委】 【打印】 【关闭】

    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以下简“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1.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的设立背景及运营情况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以下简称“青创板”)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设立,是团中央“六个青创构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获得团中央批复,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江苏)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落户苏州高新区。揭牌运营以来,重点围绕挂牌服务推进、青创体系构建、政策奖励对接三方面开展工作。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区域中心工作,承办第五届“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新区团指委换届大会等全国性赛事及活动,借助平台优势,打响青创板品牌。并制定《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实施细则,在政策的有力助推下,区域中心激发“双创”活力,汇聚“双创”资源的功能日益彰显。

    2.“配套政策”的出台是青创板达成建设目标的内在要求。

    根据《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创设“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的函》,青创板为依托报价系统共同建设统一开放、高效便捷的全国性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信息展示、项目宣传、创业融资、孵化培育、信用评级等综合金融服务。“配套政策”的出台正是响应其建设的内在要求。

    3.“配套政策”的制定是鼓励区内青年企业家快速成长的内在要求。

     “配套政策”定位于扶持鼓励初创型、四新经济型的青年企业家,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新能源,以及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聚焦早期青年双创企业,以种子轮、天使轮、A轮及B轮前的企业为主,激发青年创新创业活力,引领企业走上规范化高速发展的道路,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4.“配套政策”的推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

     “配套政策”的实行将助力青年企业家利用青创板实现跨越发展,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初创期、小微企业实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打造资本市场孵化器和加速器,构建支持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的全链条多方位服务体系。

    二、配套政策主要内容

    (一)配套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挂牌的、团队平均年龄或主要负责人在40周岁以下的企业。

    (二)配套政策奖励类型

    “配套政策”包含“挂牌奖励”、“发展奖励”以及“融资奖励”三项。

    (三)挂牌奖励范围及金额

    1.在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挂牌的企业均给予1万元的奖励。

    2.中介机构推荐江苏地区企业挂牌成功,按照每个企业1万元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四)发展奖励范围及金额

    注册在苏州高新区的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挂牌企业(以下简称“区内挂牌企业”)按条件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1.持续经营满一年,挂牌当年度营收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的区内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现金奖励。

    2.持续经营满一年,挂牌当年度营收超过500万元的区内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现金奖励。

    (五)融资奖励范围及金额

    挂牌后五年内以债权或股权形式融资成功的区内挂牌企业或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区外挂牌企业,总部迁入高新区的,满足融资奖励申请条件。

    1.挂牌后首次进行债权融资的区内挂牌企业,首笔贷款放款后按照贷款金额的5%予以一次性贴息奖励,累计上限3万元。

    2.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区内挂牌企业,给予融资额3%的一次性现金奖励,累计上限30万元。

    3.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区外挂牌企业,总部迁入高新区的,给予融资额3%的一次性现金奖励,累计上限30万元。

    4.区内挂牌企业如满足“高新贷”支持对象要求,或入围“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可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高新贷”专项贷款,具体按照《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高新贷”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72号)及实施细则执行。

    三、配套政策附则

    (一)资金池设立

    “配套政策”奖励资金在每年高新区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监督管理

    对有虚报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抵制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立即追回其所得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奖励。

    (三)其他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团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相关文件

  •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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